公共数据资源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战略资源和公共财富,在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应用水平,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必然选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为目标,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激发共享开放动力,优化公共数据资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基于此,应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公平与安全,为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权利基础、实现机制与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深化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厘清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基础。作为底层架构的权利基础是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制度基点和支点。缺乏明确的权利依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仅能止步于政策红利带来的反射性利益,难以上升至法律层面可得主张、可获保护的财产权,严重限制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与规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其目的即在于厘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权利基础与产权关系,推动公共数据从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转型。公共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法律性质、形成机制、利用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的有形生产要素存在根本差异,由此形成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分配格局难以为既有财产权制度体系容纳。对此,应立足“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的原则,探索契合数据要素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公共数据确权授权制度,确立以“使用权”为核心的权利束体系,结合不同的公共数据使用场景与方式,分别确定相应的公共数据使用权基础,使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在坚实的权利保障与明晰的产权关系之上,促进公共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数据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