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新时代背景下,我们聚焦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审计工作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问题,以融资性贸易审计实践为核心,并结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多年内控建设的经验,力图探索出能有效优化这一“经济体检”机制的策略,以便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融资性贸易存在哪些风险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的违规业务,缺乏真实的商业交易背景做支撑。根据《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虚构贸易背景,或蓄意增加交易环节;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控人控制,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以直接注资或结算票据、保理服务、信用增级等方式变相融出资金。这样的操作潜藏着重大风险。具体内容如下:
资金风险。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参与交易,对上游供应商而言能及时回笼资金,对下游客户而言付款周期能更宽裕,因而其就成为了各民营企业争相合作的对象。然而,国有企业在交易中并非高枕无忧,而是可能面临多重风险:首先,如果国有企业对贸易链参与各方真实资信情况了解不充分,特别是对下游企业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以及履约能力缺乏明确认知,便容易陷入货物缺失、客户隐匿以及合同违约的困境,导致资金难以回笼。其次,由于国有企业不实际控货,一旦出现回款风险,国有企业也无法通过货物变现来弥补损失,这就加剧了其财务风险。最后,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大额资金流动,而国有企业又无法对上下游企业的银行账户加以有效监管,如果出现风险,存在蒙受巨额损失的可能。
法律风险。从法律层面来看,融资性贸易因为跨越多个法域并嵌套了多层法律关系,显得十分复杂。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出借资金,其交易方式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相关交易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无效,因而在主张货权时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