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谈”特邀嘉宾:
秦前红 武汉大学教授
郭立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岳向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持人:
《人民检察》执行主编 张辉
文稿统筹:
《人民检察》编辑 郑志恒
问题一:如何看待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秦前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权力行使,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法治监督体系,实现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法治监督的必要环节。法律监督的核心内涵在于,监督法律实施和运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以重大改革为契机,构建起了“四大检察”履职格局,法律监督的概念内涵也随之深化,向着具备更坚实的宪制基础演进。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对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理念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郭立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首先,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其次,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的重要保障。再次,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维护人民利益、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监督体系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各自具有独特性。从性质上看,与舆论监督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一项国家权力;与法治督察属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兼具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性质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与行政机关审计监督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于司法监督;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的立法监督以及各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司法办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就是做专门的“法律守护人”,同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一起,都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岳向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设形成“五位一体”的国家法治体系结构,其中就包括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这是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首次提出法治监督体系的独立概念。法治监督体系就是运用法治监督制约权力,推动国家权力依法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充分表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就是强化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主体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作为其中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着眼国家法制统一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以司法这一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为切入点,在法治监督体系中发挥结构要素功能。
问题二:法律监督与其他法治监督方式相比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秦前红: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特有的职能,法律监督的重点在于“法律”,法律监督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比于法治监督中的其他监督类型,法律监督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在监督主体上,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关,因而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宪法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的国家性,意味着检察机关具有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国家中心工作的责任,这也是法律监督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第二,在监督内容上,法律监督的内容是监督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监督内容已经不再囿于诉讼监督之藩篱,不将自身功能局限于保障诉讼活动的过程公平与结果公正,而是从法律实施层面出发,以纠正实质违法行为和实质性化解法律争议作为主要脉络,追求一条更为广泛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路径。第三,在监督形式上,法律监督是一种主动监督。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院相比较,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权具有主动性,不需要其他国家机关提起相应程序或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才能启动监督程序。第四,在监督效力上,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控制。法律监督以程序性制约实现对实体的监督,一般不作出最终的实体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