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环境法文化
作者 柴荣
发表于 2024年12月

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们从古至今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表明,环境保护不仅需要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古代具有深厚的“重农敬天”“人与天和”“顺时立政”“节用止欲”的思想伦理基础,说明当时的社会对人类生产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起源于礼、完备于律典、细化于诏令的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些弥足珍贵的成果,值得仔细挖掘和吸收借鉴。

农业是我国古代的主要生产方式,对于自然环境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尊重、敬畏自然的思想是指导我国传统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支撑。具体而言,一是“重农敬天”“人与天和”。我国从远古时期的农耕生活中就总结出破坏自然会受到惩罚的教训,在“重农”的同时有了“敬天”的意识,认为天、地、人构成了有机统一的宇宙整体。当追问人与天地自然之间关系如何时,古代先哲的基本观点是:天地自然是人类的生存之本,人应该与自然处于和谐的状态,也就是“天人合一”的境界。二是“顺时立政”“节用止欲”。“顺时立政”是指人在参与到自然的活动当中时应该遵循自然规律。儒家、道家、法家经典论著中不仅有关于人应寻找自然规律、遵循自然的倡导性表述,他们也提出了应该如何“顺时立政”的原则及具体举措。而要落实“顺时立政”的思想,则需要人们在获取资源的过程中“节用止欲”,这是人类的欲望要求与自然供给出现矛盾时的理性选择。

在古代,敬畏自然不仅是一种道德情感理念,而且常常被转化为政令法规,落实在政治社会活动中。我国古代没有形成西方社会那种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是在礼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律与变通的令、科、格、敕、例等有机组合的法律体系。从规范维度观察,我国古代的礼、律、敕都是当时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形成了至少涵盖三个层次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刊登于《新华月报》2024年21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