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三大风险治理能力
作者 刘艳红
发表于 2024年12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将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产生深远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在海量数据与强大算力支撑下,听得懂、说得出、能互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迭代升级,呈现出良好互动性、高度通用性、智能生成性等特征,并正与各行各业形成更加刚性、高频、泛在、深度的联结,也导致其潜在风险更多更真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科学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出“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体现了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客观需要,为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指明前进方向。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技术运行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前置性学习训练及人工标注辅助算法升级的准备阶段,输入数据进行算法处理得出生成物的运算阶段,生成物进入社会加以运用的生成阶段。我们要深入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理,把握各阶段安全风险形成与发展的特征,运用法治手段加强系统性治理,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蕴含的巨大力量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发挥作用。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准备阶段,数据安全风险易发多发、较为突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数据训练、数据处理分析来提炼信息、预测趋势。这就必须对数据进行适当分类,确立不同类型数据的利用模式和保护方式,以妥善应对相关数据安全风险,避免数据违规利用或者不当泄露,产生侵权方面的纠纷。比如,在政务处理流程中形成的政务数据是数字政府的核心要素。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了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不可避免地要收集分析政务数据。应当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取和利用政务数据的法律规则,既满足利用政务数据服务社会的需求,有力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又规范其加工方式,避免利用政务数据得出的成果侵害个人权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刊登于《新华月报》2024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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