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重审一审宣判,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余华英在1993年到2003年期间,伙同多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在贵州省、云南省、重庆市等地流窜作案,物色儿童进行拐卖并获利,共拐卖儿童17名。
余华英受审期间,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实际上,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峰发生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余华英的作案高发期也是在1993-1996年间。但她在近几年的几次受审,仍然激起了非常强烈的社会情绪。受审期间,有关余华英、被拐卖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各种细节,多次成为社交平台热搜,要求判处余华英死刑的呼声也很高,可以说是这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愤怒,在积累几十年后的一种清算。
实际上,早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但死刑并没有能完全遏制这类犯罪,使用暴力诱骗等方式的拐卖犯罪行为,直到2013年以后才有明显下降。但另一种有关买卖儿童的犯罪形式仍在进行——近期又有新闻曝出,有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作为中介贩婴,号称能连通买方和卖方,并从医院做出生证明、疫苗接种证等,有中介声称自己一年“经手”的孩子就有20多个。和打击以暴力形式进行的拐卖儿童犯罪相比,消除这类看似“非暴力”的贩婴行为可能更为艰难。这背后也是有关社会如何认识女性与孩子的观念战争。
拐卖儿童行为在不同年代有什么特征?我们的法律、机构如何遏制这一犯罪行为?死刑的作用如何?卖自己的孩子为什么有罪?拐卖儿童行为为何依然存在?针对这类问题,我们专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他在2012年主持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
三联生活周刊:拐卖妇女儿童这个行为,历史上一直存在,曾经被称为是与贩毒、走私军火性质相似的世界性犯罪现象。现在来看,这个说法依然准确吗?在我国,什么时候开始,拐卖妇女儿童被正式入罪?
王志祥:拐卖人口犯罪是一种自然犯。自然犯的特点是违背人类伦理道德,在世界范围内有共性,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建国初期的贩卖黑奴现象,我国奴隶制时期也有贩卖奴隶的问题。2021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显示,2018年,在全球148个国家当中(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存在人口贩运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估算,世界范围内每年约有120万名左右的儿童被拐卖,近20年来全球大约有2500万人口属于贩卖人口的受害者。可以说贩卖人口也好,贩卖毒品、军火,都是世界上公认的暴利性犯罪,背后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至今依然是世界性犯罪。
我国1979年第一部《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人口包含妇女和儿童,但当时还没将收买行为入罪。在第一部《刑法》颁行之前,法制还不够完备,只是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条例,主要以打击反革命、腐败等犯罪为重点,所以当时拐卖人口也没有“罪名”这一说。
三联生活周刊:1979年确立拐卖人口罪,跟当年的社会背景有什么关系?是因为当时拐卖人口行为很突出了吗?
王志祥:当年刚颁布《刑法》时,拐卖人口犯罪的现象还不算特别突出。而当时拐卖人口行为入罪,主要是考虑到立法完备性。这些犯罪行为肯定要加以规定,就像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强奸罪一样,这些都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
为什么说1979年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还不算突出?从当年的社会背景来看,新中国建立初期直到改革开放前,对粮食和户籍管控很严格,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这种情况下,拐卖人口犯罪的滋生土壤不够丰厚,拐卖行为只是在部分区域比较活跃,比如在传统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省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会较多。
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发展,户籍管控松动,人口流动频繁。这种自由度当然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但也必然会带来难以避免的拐卖犯罪问题。
再加上一种由来已久的、历史或者说民俗方面的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造成拐卖、收买男童的现象屡禁不绝;二是我国男女人口比例失调,拐卖妇女作为婚配对象在个别地方成为一种陋习,以“买媳妇”的方式满足传宗接代的需求和落后的婚嫁观念。基于种种原因,造成80年代之后,拐卖人口行为不断发生。
三联生活周刊:很多数据和研究表明,20世纪80、90年代,是拐卖人口犯罪的高峰期。最近被判死刑的人贩子余华英,作案高发期也是在1993-1996年间。在拐卖儿童作案高峰的年代,我们的法律如何遏制这种行为?
王志祥:的确,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统计都表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期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提供的数据,我国公安机关拐卖案件立案数在1990年达到高峰,当年是26507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