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缓缓转过身,盖上红盖头,离家、出嫁,嫁妆也跟着新娘来到了夫家。由此,一个婚后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便出现了:在古代,嫁妆究竟是妻子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是整个大家庭的共享财产呢?妻子真的能独立支配自己的嫁妆吗?
早期嫁妆支配权:面子上能,里子上难说
这种大手笔花钱的习俗,总是源于贵族。
先秦时期,奴隶主贵族间以“媵婚”为婚制。“媵”意为“陪送”,贵族女子出嫁时必须陪送一定的媵妾、媵臣和媵器。《春秋公羊传》中就有记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诗经·大雅·韩奕》中也有记载:“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是说韩国国君娶妻迎亲时,随新娘一起出嫁的,有数辆四马八銮的车和多不胜数的媵妾。
后来,聘礼和奁产的婚嫁习俗开始流行,《诗经·卫风·氓》中“以尔车来,以我贿迁”的“贿”即有奁产之意。奁产就是嫁妆,“奁”原指古代女子的梳妆盒,后来引申为女子嫁妆之意。
至秦汉,原本流行于上层贵族的奢靡婚嫁之风在上行下效中逐渐蔓延于平民阶层,“厚嫁女”成为社会风气,且内卷严重。据《盐铁论·国病》载,汉代无论贫富,举凡嫁女,妆奁定要极尽奢华;在攀比心理下,富人们有的为此倾尽家财以致破产,穷人们更是因之生计艰难。
由于数额巨大,奁产的归属问题日渐突出。秦汉时期,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令规定奁产具体属于谁,但是竹简上的案例可以给出线索。《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也就是说,在夫家有罪,罚没家产时,妻子的陪嫁不属于夫家财产,官府不能收走。而且,当时也有女子利用嫁妆来补贴夫家生活、孝顺舅姑的事例,可以佐证妻子对自己的奁产是有支配权的。
法律有法律的说法,但观念有观念的坚持。春秋以来,儒学家们向来强调宗法制礼法,如“宗族一体”“同居共财”和“家长制统治”。儒学典籍《礼记》中更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若是媳妇获得了财物,也要“受而献诸舅姑”。
如此来看,矛盾已现。在家长制下,“共财”与“异财”显然对立,由于这时人们以宗族式的大家庭同居共财为主,所以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并入夫家,其拥有的仅是有限的所有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重妆奁的风气只增不减,初唐时期甚至盛行起“财婚”。这倒和过去没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但是唐代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赋予了嫁妆颇为功利的用途,也将它的重要性数倍放大。这项制度就是大名鼎鼎的科举制。
科举制带来了一批新兴贵族,才俊们凭借优异的考试成绩谋得了不错的官位,先前的门第观念自然受到了冲击,门第在婚姻交易中的分量也随之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