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发挥国际化和本土化路径的合力
作者 百晓锋
发表于 2024年12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随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作出部署。这在客观上对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尤其是促进法学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培养机制的融合提出了内在要求。

法学教育国际化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方式

法学教育国际化是高等教育国际化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我国推进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培养涉外或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

法学教育国际化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主要路径是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其中,留学是法科生接受国际教育、培养全球化视野、理解国际规则的主要渠道。在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中,大部分涉外法治人才都有海外留学的经历。以上海市涉外律师为例,该市在2019年从事过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有2000多人,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比例接近50%。中外合作办学有联合设立办学机构和联合设立培养项目两种形式。本科层次的联合办学主要采用项目制,学制有“4+0”(全程国内)和“3+1”(1年国外)两种。研究生层次的合作办学既有联合培养项目,也有合作办学机构,前者大部分都有赴国外学习的要求,时间为1学期和1年不等,后者则通常是全程国内培养,但学生可短期赴外交流。

除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之外,各高校还有师生短期交流、课程国际化、国际实践平台建设等辅助性培养措施。本科教育审核评估和学科评估也通常将这些辅助性措施纳入评估指标体系,督促高等院校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过,由于高等院校之间的资源禀赋有较大差异,这些辅助性培养措施究竟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多大效用,尚有待系统观察。

本文刊登于《新华月报》2024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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