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的法律教学价值

2024年底,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对中国足球队前主教练李铁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消息传出之后,有人觉得处罚还是有点轻,也有人对其沦落至此感到痛心疾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铁倒是成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反面教材。
相比20年这个最终的处罚结果,李铁案更值得关注的是他同时涉及五项罪名,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极为罕见。简单说,李铁不仅自己收钱,同时也往外送钱。在往外送钱的行为里,既有为自己办事的,也有作为经办人为所在单位办事的。可以说,李铁仅凭一己之力就打通了整条“贿赂产业链”。如果从法律教学的角度来看,通过分析研究李铁这一案例,足以全面科普跟行贿受贿有关的各项主要罪名。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李铁本次同时犯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以往在其它案件中极少出现的局面。《刑法》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与之相对应,如果实施了类似的行为,但实施者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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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新体育》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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