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民商法力量 守护企业商事信用
作者 金丹俊
发表于 2025年1月

企业商事信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它的缺失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为有效遏制商事信用缺失的现象,相关部门需要深入分析商事信用缺失的根源以及其对市场的负面影响,并从民商法角度探索有效解决路径,旨在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生态,推动法治化市场体系不断完善。

深入剖析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商事信用缺失与法律意识淡薄之间的联系尤为密切。部分企业因对法律法规缺少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导致合同履约不严、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频发。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因于商事法律制度的有待完善。具体而言,一方面,现行的商事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但在企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仍缺乏系统性。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大,从而使一些企业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或延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信息共享机制的缺位也是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程度与透明度还有所欠缺,加之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使得信用信息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

近年来,我国简化了企业注册流程,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力地促进了创业热潮和市场主体多样化。然而,正是这样的低门槛使一些信用基础薄弱的企业得以轻易进入市场,它们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更易出现失信行为。这是因为部分企业主缺乏法律法规和商事信用意识,误认为市场准入放宽就是“没有监管”,于是在经营过程中便会轻视合同义务,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而牺牲信用,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信用风险。

民商法视域下解决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策略

加强法律教育,增强企业守法自觉

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诚信履约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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