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制度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当前,一些企业的独立董事处于“边缘化”状态,整体制度的效力亦有所减弱。
2023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2023年9月4日开始施行。鉴于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借鉴自英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中国本土的治理结构和文化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这种模仿性的制度实施至今尚未构建起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独立董事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与制衡职能。
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有助于对独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存问题
独立董事的选任面临挑战。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面临双重挑战:若由公司自主挑选,其独立性难以确保;若采取其他选拔途径,则实施困难且可能引发新问题。具体而言,当公司自主决定独立董事人选时,这些候选人往往由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是他们委派的董事长推荐,抑或是由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以及券商、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推荐。不论通过哪种渠道,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总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否则他们根本无法进入候选名单。同时,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派的主席的审查,筛选出与自身观点一致、兴趣相投的候选人,最终确定录用。这种推荐机制导致某些独立董事实际上成为特定集团的“御用”选择,他们成为该集团控制的多家公众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这些独立董事对推荐自己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怀有感激之情,因此很难确保其独立性。另一方面,虽然采取替代的选择方法有助于解决独立性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遭遇诸多挑战,并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未能得到切实保障。一方面,《独立董事办法》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公司总股本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并最终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我国《独立董事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列举了八种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但仍有部分公司试图规避此条规定。在我国,由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大股东往往能够通过自身影响力对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施加影响,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和信任的人士担任该职位,这与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相悖。这种情况导致在公司经营策略的制定上难以真正从维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在获取信息方面的能力有限。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不在于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办法》中,并未对独立董事与其他执行董事之间的责任界限作出明确划分。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并强调其参与决策、享有与其他执行董事同等的决策权以及对特定事项的特殊决策权限,但其决策责任并非其主要职能,也不应获得全面的保护。独立董事不仅应忠于公司,还应履行其职责,并承担与上市公司董事相同的六种特殊责任。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