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主观分和价格分的关键应对之策
作者 冷汹涛 谢凡 陈华新 魏文兰
发表于 2025年1月

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乃至预算资金高达千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人都呈现出激烈竞争的态势。特别是在客观评分难以拉开差距的情况下,价格分和主观分成为了竞争的关键点。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价格分的比重,对主观分(主要在技术标内)设置也没有相关规定。省一级的法规和规章一般也不涉及价格分比重和主观分设置。

2024年9月,佛山市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出台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两部地方规章,详细规定了资信标、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设置、评审规则和分值占比,为治理招投标乱象提供了有力措施。尽管如此,由于招标文件需载明各项评审标准和方法,包括主观分和价格分及其计算方法,一些投标人为求中标,仍试图在这些方面“钻空子”。工程建设项目因为利益驱动,违法违规现象或将持续存在。在这场“上”与“下”的博弈中,招投标活动或将长期面临挑战,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法规和监管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手段。

主观分的复审

在投标活动客观评分项无法被操控的情况下,一些投标人转而寻求在主观评分项上动心思,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分,以达到提升自身中标概率的目的。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公示环节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成为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需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指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评标专家个人意见等,公示期不少于3日。在招标投标的细致流程中,公示内容的详尽程度对于确保透明度及公平至关重要。有了详尽无遗的公示内容作为基石,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能清晰地洞察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候选人在每一个评审项的得分情况及其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这些详尽的信息促使竞争者细致核对《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投标人正式提出异议。这些异议的内容广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客观分打分的准确性,主观分评分是否存在争议,以及通过价格分评审表审查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潜在的串通投标行为。

长久以来,针对主观分提出的异议,处理方式多由原评审委员会通过复审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主观分的评定依赖于各位评标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背景。各位评标专家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全面阅读所有投标文件中的主观分评审项目全部内容,并在对所有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后,根据既定的评审规则独立作出判断并进行评审打分。这一逻辑在正常操作情境下无疑是站得住脚的。然而,一旦评标专家被某些特定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买通,刻意抬高或适度抬高特定投标人的主观分数,同时压低或适度压低其他投标人的主观分,无论打分理由表面多么冠冕堂皇,实质上已对特定投标人的中标起到了推动作用。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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