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外部的法律规范存在“时间差”,加上新行业、新技术快速发展等因素,导致国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仍存在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防治国企腐败需要抓住本质,从结构、行权、风险、数字等维度综合施治
在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执纪审查”栏目中,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多次出现国有企业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境内办事、境外收钱”等表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国企曾经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了明显改观。虽然腐败存量有效削减,但增量仍在发生,尤其受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国有企业出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增多的趋势,亟须从结构、行权、风险、数字等多个方面综合治理。
什么是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是指腐败对象、腐败形式较传统腐败翻新升级,改变了“权钱交易”的简单模式,在“权”与“钱”之间添附了其他介入因素。隐性腐败是指腐败手段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改变了办事和收钱的直接联系,多以“合情合理合法”的形式呈现。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行为人会刻意在时间、空间、方式上割裂权钱交易之间的关联,企图模糊行为性质。目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要呈现四个特征。
一是“伪装性”,通过“市场化”搞利益输送。比如:虚设不必要的交易环节,以咨询费、服务费的名义变相获得利益;以个人良好信贷资质和职务便利申请大额低息贷款,然后转手借贷给管理服务对象,收取高额利息;以投资入股、零元持股、要素出资等方式,获取明显高于出资额应得的“分红”;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虚假投资协议,制造有借有还、真实投资的假象。
二是“隐蔽性”,通过“代理人”搞幕后操纵。有的国企领导干部培植亲信作为代理人,或将房子车子登记在他人名下,或开设他人账户隐匿钱款,或使用他人名下账户进行消费;有的以特定关系人名义设立影子公司充当“影子股东”,上演“白手套”;还有的不直接打招呼,而是以参加饭局、出席站台、引荐相识等间接方式弱化行权,特定关系人冲在台前,本人隐于幕后,形成“我办事、他收钱”,甚至“他办事、他收钱”的敛财模式。
三是“延迟性”,通过“延期兑付”搞期权腐败。为了逃避审查,有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急于利益变现,而是等自己转岗退休、自认“安全”后再兑现利益,或有需要时随用随取;还有的在任职期间提前“筑巢”,然后非常规离职,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等外衣,到关联企业领取“定制高薪”。
四是“技术性”,通过“复杂交易”瞒天过海。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支付手段的多元化,有的国企领导干部运用虚拟货币进行腐败交易,有的利用地下钱庄、离岸公司向境外转移赃款,有的利用数字支付、科技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有的利用网络直播打赏洗钱,还有的通过股票信托等金融产品“洗白”赃款。
两类腐败在国企中的特殊表现
相较于政府机关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具有资多、权多特征,对加强企业管理经营、完善规范运行有着更高要求。“资多”主要指资金、资产、资源、资本、资质的富集。其中,资金方面包含资金管理、借贷、拨付等,资产方面包含国有房产使用、出租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资源方面包含政策资源、项目资源、工程资源、合作资源等,资本方面包含产业资本、金融(参股)、融资、担保等,资质方面包含经营资质、能力资质、特定行业的资质等。“权多”主要是指行权事项丰富且相对独立,在“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上有较大自主权。比如,在投资管理中企业自主制定制度,对项目进入、退出、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还不健全;房产出租管理相对粗放,在出租条件、收益等方面还有未尽规范之处;国企采购未完全进入政采云平台,由企业组织操盘,全流程监督及信息公示机制不完善;大量工程业务由国企承接后对外发包,在招投标方式确定、条款设置、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有较大自主权;等等。
笔者梳理近年来国企领域查处的腐败案例后发现,资多、权多的特征,导致新型腐败和隐形性腐败在国企有其特殊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