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在这个节日里,你是坚守工作岗位,还是回到老家与家人团聚共度佳节?节后回到工作岗位的你,是否遇到有关劳动权益方面的烦心事,这些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与春节假期相关的劳动法问题。
春节加班,能用补休方式代替加班费吗
秦先生是某公司的车间副主任,一直勤勉敬业。今年春节前,公司接了一个大订单,交货时间紧,于是就让秦先生带领一批员工在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秦先生做了不少思想工作,部分员工也认为能拿到3倍的加班费很不错,就决定留下加班。而春节后,公司却让秦先生等15人补休3天,说不再支付加班费。一些员工拒绝补休,坚持要拿加班费,公司则声称自己在支付加班费与安排补休之间拥有决定权。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据此,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费,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冲抵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对于拒绝补休的部分加班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他们每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春节值班,能否领到3倍加班费
王女士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是去年刚提拔的。今年春节按照公司的安排,王女士正月初二上班一天,即从早上7点一直上到晚上7点。王女士问人事经理是否支付300%的劳动报酬。对方说有少量的报酬,但不是3倍的日常工资数额,另外可以申请补休。王女士想弄清楚这是怎么回事。
加班和值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实际上相差甚远。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及其劳动报酬标准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值班及其报酬则没有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