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握好权益性和安全性的关系
● 贯彻好独立性和延续性的关系
● 平衡好覆盖性和多样性的关系
● 处理好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随着复杂社会的到来,少年犯罪呈现出增多之势,给少年刑事司法带来了较大挑战。由于青少年对道德义务的不完全理解、冲动管理能力不足以及易受同伴压力的影响,常常会在人生的启程之时走向歧途,甚至触犯刑律,少年刑事司法应该紧密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当仁不让地承担起未成年人归正返本之责任和义务。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起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全国少年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法院内部设立。经过四十年的风雨历程,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呈现出遍地开花之势,形成了更加健全的少年审判体系和审判模式,培养了一大批熟悉少年心理的少年刑事司法审判人员,并通过积极探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教、圆桌访谈等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契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制度。在法律供给方面,我国除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法律之外,还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以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主要制度和程序,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规范化、体系化提供了保障。为了凝聚青少年犯罪治理的合力,司法机关延伸司法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极大地释放了青少年刑事司法的制度动能。
在看到少年刑事司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应该注意到,推进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困境,甚至出现“当宽不宽,当严不严”的情形,制约了少年刑事司法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首先,少年刑事司法理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不少社会公众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停留在对罪错少年定罪量刑可“小儿酌减”的简单认知上,尚不能真正意识到少年刑事司法所治之,并不仅是少年之病,而是社会之弊,应该从更系统更融贯的视角去审视。其次,审判机制设置尚需进一步理顺。有学者指出,当下的少年法庭工作总体上发展不容乐观,局部地区机构边缘化,受案范围和青少年缺乏紧密关联,大量家事案件混入其中,似有丰富案件之考量,但不少理应被纳入的案件却散布在行政决定程序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少年刑事司法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