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必要性、困境与路径
作者 杜积西 汪梦琪
发表于 2025年3月

摘要:我国“NFT侵权第一案”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提出了履行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的要求。面对国内外泛滥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建立并完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已成为该类平台依法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国内主流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著作权相关协议规定显示,平台在内容上传、初步审核、责任认定等方面都呈现出推责于用户的倾向,未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缺乏审查动力、审查成本过高、法律约束缺位是导致著作权审查义务无法得到落实的主要原因。为此,需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减轻平台审查负担、加快制定法规文件等手段推动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积极履行著作权审查义务。

关键词:数字藏品 著作权版权保护 事先审查 NFT侵权第一案

2021年3月,数码艺术家迈克·温科尔曼的NFT作品Every days:The First 5000 Days(《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在纽约佳士得拍卖出约合人民币4.5亿元的高价,掀起了第一波NFT热潮。伴随着元宇宙的兴起,NFT以“数字藏品”之名进入国内,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激增,上链数字作品海量多元。近期,部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还接入ChatGPT,运用其超强的AI交互能力为数字藏品赋能。然而,在NFT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侵权盗版现象逐渐突出,数字藏品的版权合规确认问题亟待解决。

数字作品“胖虎打疫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是我国“NFT侵权第一案”,在该案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而“胖虎打疫苗”NFT出自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的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上架作品的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这是有效规避NFT版权风险的重要路径之一。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何有必要承担该项义务?哪些层面的因素导致了理想的义务要求与平台的实际落实之间存在差距?未来在保护数字藏品版权方面有哪些可行的应对方案?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尚存在研究空白。对平台事先审查义务的深入分析能够为行业向善发展提供学理参考,确保NFT领域快速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合法合规。

一、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的必要性

2021年以来,国务院等国家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陆续提出了支持、指导、规范数字藏品行业发展的政策,其中多次强调要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数字藏品已从概念导入期进入探索发展期,平台事先审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具有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1.著作权审查在宏观上符合法律规范逻辑。审查义务具备被法律所吸纳的条件。法律吸纳是指一种义务一旦获得了立法的创制或认可,就会从非正式状态进入正式状态,成为法定义务,获得法律的内在权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数字藏品交易中的上传行为以及销售行为过程包含对该数字藏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因此该交易行为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依据的适用性受限。避风港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事由之一是“对当今网络版权影响最为深远的法律规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及时断开链接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避风港原则并非没有限制和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在案涉平台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其并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主张免于承担责任。

2.著作权审查在中观上满足交易实践需要。平台在新型版权流转模式中扮演重要角色。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交易的控制力强、审核控制成本可控,并且直接从交易中获利,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我国“NFT侵权第一案”原告代理律师张延来表示:“目前国内外的NFT交易大多依赖平台完成,从NFT的铸造到上链再到交易都通过平台进行,平台一般通过燃料费(可理解为手续费)、交易佣金等获取收益。”在这种新型版权流转模式中,平台企业需严格审核藏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通过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产品公示、隐私政策声明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数字藏品信息,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权力倾斜情况下平台占据强势地位。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基础开展的网络活动,著作权相关权利义务分配失衡。当今数字时代,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受侵权类型和行为样态上均有新的发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责路径存在技术缺陷。由于NFT目前尚未解决对现实权利人的有效识别问题,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强势地位与法律义务的缺位导致其恶意无视或放纵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此外,数字藏品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受侵权人只能通过平台的投诉举报途径进行维权,而这些平台往往也只是采取将侵权作品下架、封闭相关涉事账号等措施,但如何追回损失、删除相关NFT链上数据等,目前少有回应。

本文刊登于《传媒》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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