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平等不仅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以法律为有力武器,不断推进性别平等的法治进程。
立法构建权益防线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历史性举措犹如一颗种子,在法治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开启了男女平等在法治进程中不断深化发展的新篇章。
1995年9月4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提出。
这一战略决策将性别平等提升到国家发展的高度,彰显了国家对男女平等这一问题的坚定决心和高度重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写进了政府的发展纲要,并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写进了党代会报告。
在法律保障的漫漫征途中,我国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相继出台专项法律为女性权益保驾护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作为全国妇联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后,她有机会担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现已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民法典的立法专家,对此深有感触。这里重点说说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
当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有差距。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切实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填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缺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留下一些遗憾。一方面,由于该法制定的年代正值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初期,某些条款和语言带有浓厚的旧体制的痕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