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工具,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环节对于企业实现重整目标至关重要。出资人权益调整在平衡各方利益诉求、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正展现出强大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出资人权益调整仍面临着多重挑战,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出资人权益调整具有正当性
出资人权益即股东权益,其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依据出资人权益理论,界定法人产权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在持续运营期间,企业对其投入的资本、接受的捐赠财产等均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在企业面临破产重整的关键时刻,为实现振兴目标,对股东等出资人所持有的股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进行必要调整的行为。企业作出这一举措具有正当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破产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股东作为剩余索取权人,其权益受偿顺位天然位于债权人之后。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通过法定程序调整股东权益,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符合基本的法律逻辑与原理。
企业重整价值最大化的需要。通过对原有股权结构进行精细化调整,企业可以引入那些新投资者。特别是对于那些深陷经营困境的企业而言,出资人权益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进而提升公司的信用评级,为未来的融资活动奠定基础。
平衡多元利益主体。在企业破产重整的过程中,为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出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这种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接受度。同时,通过精心设计调整方案,企业可以在新老股东之间、大小股东之间构建公平且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具体措施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应当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确保相同类别出资人能够获得公平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