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退市,投资者保护还需更主动一点
作者 熊锦秋
发表于 2025年5月

主动退市涉及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无论上市公司出于何种动机,采取包括现金选择权在内的何种工具,只有全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避免制度被滥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制度作用,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最近玉龙股份、中航产融先后拟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易,并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继续交易。这引发了市场对主动退市制度公平性和透明度的讨论。

以玉龙股份为例,公司3月21日公告称,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持续恶化,公司经营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经公司控股股东济高资本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易。公司同日披露了一份“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由济高资本向包括异议股东在内的、除济高资本外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限售或存在权利限制的股份等情形除外)。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3.20元(公司股票停牌前的收盘价为每股13.04元)。

也就是说,该案现金选择权并非专门为异议股东提供,而是向除控股股东之外的所有适格股东提供。这一做法是非常正确的,否则就可能陷入现金选择权悖论。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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