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从内容上看,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尽管该部法律对民营企业的多项有利制度和举措,尚待落实落细,但仍有诸多亮点,如: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积极回应了困扰民营企业的真实痛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民营经济的信心。
亮点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平竞争”进行了框架性规定,主要是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出台制度举措,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领会立法目的,积极行动起来,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实施,其从可操作性可执行角度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规定。
细化审查标准。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健全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明确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以及需要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审查的情形等。
强化监督保障。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亮点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
实务中,往往存在金融机构竞相把资金贷给资金充裕的企业,而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因为无法提供达标的贷款抵押或质押财产而无法从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这一痛点,在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投资融资促进”做了翔实的规定。以下几点有利于解决创新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提供权利质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创新科技企业绝大部分系轻资产运营状态,其无法提供大体量的不动产作为抵押,但其无形资产往往具有较高的估值,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评估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选择高质量的权利进行质押贷款,从而解决科技类企业提供贷款抵押难的痛点。
平等授信平等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民营企业获得平等授信往往存在多种条件限制,即使获取授信,因为金融机构缺乏对民营企业的信任,一旦发现经营过程中出现困难或危机,往往便会增加贷款条件或提前收回贷款,偶尔会发生已经获批的贷款中止发放,从而给暂时出现的经营困难造成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促使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提升信心,平等授信平等管理具有必要性。
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共享机制的建立旨在打破信息孤岛,使信用信息能够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等能够实时查询和使用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这不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还能够为金融机构等提供更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依据,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增加信用评级的有效供给,意味着要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数量。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需要不断优化评级模型,引入更多反映民营经济组织信用状况的因素,如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增加信用评级的供给量,满足市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