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之后,还能撤回吗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5年6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无论赠与人是否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现实生活中,既有把钱物赠与外人的,也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或者父母将财物赠与孩子的。那么,赠与合同成立甚至在赠与物已经交付后,赠与人是否还能反悔呢?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应捐赠敬老院钱款,

捐赠计划可否取消

因自然灾害,久健敬老院受损严重,该情况经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后,爱心企业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其中,某公司愿意捐赠30万元用于敬老院房屋的修缮。在记者、街道干部的见证下,该公司总经理与久健敬老院签订了捐赠协议。可一个多月过去了,敬老院也未收到钱款,于是上门询问,不料总经理说由于其他领导的反对,公司已决定取消捐赠计划。那么,久健敬老院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捐赠义务?

该公司不得擅自取消捐赠计划。《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属转移之前,可以无理由地撤销赠与。但是,该条第二款又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对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承诺向久健敬老院捐赠爱心款项,双方也签订了捐赠协议即赠与合同,而且这种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因此,该公司应当兑现承诺,不得任意反悔。鉴于该公司肆意撕毁捐赠协议,久健敬老院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该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给付捐赠款项。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可否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小唐于2023年7月考取北京某大学,因父母无力供养其上大学,于是小唐准备放弃学业外出打工。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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