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监管赋能独董成为“监管好帮手”
监管机关与独董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在新的制度环境下,把握好独董的双重特性,理性界定、划分其责任,并与独董实现有效的良性互动,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独董作用,提升监管质效
截至今年7月, 新公司法施行已有一年。对独董而言,新公司法通过细化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强化董事责任追究条款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与董事信义义务的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叠加此前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我国独董履职面临全新的制度环境。制度升级往往也伴随着实践挑战,完善独董监管机制,有助于新公司法施行阶段独董作用更充分地发挥。
把握好独董的“双重性”
近年来,独董被监管机关问责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制度下独董权责失衡的问题。
在我国,独董多为高校教授或者知名专家学者,往往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并兼任多家公司,难以有时间与精力去充分、深入地了解每一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此外,独董的外部性特征决定了他们与上市公司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独董在履行职责时,赖以判断的信息主要源于公司提供的文件、独董与管理层的沟通。信息获取渠道的匮乏使得独董所获取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与及时性难以得到保障。
在此种情况下,独董判断的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一旦判断失误,他们很可能面临较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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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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