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董事会文化:公司发展的“精神内核”
作者 秦永法
发表于 2025年7月

企业能够生存发展多久,触达何种价值高度,做出多大贡献,取决于其生命力和软实力。董事会是企业的“商业大脑”,卓越的董事会文化是决定组织生命力的“基因密码”,能够将治理优势转化为战略胜势,引领企业穿越经济周期

公司治理的完善不是简单地搭起个组织框架、出台一些制度、完善几个流程,就能浑然天成并取得满意的效能,它不仅需要精密的框架制度设计,更需要人文精神的滋养。

董事会文化是董事会运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关董事会使命、目标、理念、哲学、道德伦理、行为规范、制度安排及其价值取向的集合。董事会作为公司中一个“特殊”工作团队,拥有法律和股东赋予的公司最高决策权和决定权,卓越的董事会文化,推动董事会及其他治理主体实现从“治理工具”到“组织生命体”的蝶变。这种蝶变不仅体现在企业决策效能的提升,体现在企业当期资产负债表等“三张表”上,更是企业跨越和赢得经济周期变化不可缺少的软实力,决定着企业最终能够抵达的价值高度。而卓越董事会文化的塑造,则需要长周期、多维度持续发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推动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的融合

今天某种意义上作为国学(传统文化)的核心和主体的儒家文化,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的一部分,对国人的行为模式以及信仰、习俗,对法律法规、社会秩序的构建以及企业的操作规程等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以及董事会文化也必然产生重要影响。

优秀的传统文化和一些长期形成的行为习惯,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董事会文化是相契合的;然而,有的也可能给董事会以及其他治理主体顺畅运作、发挥效能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冲突。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曾长期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封建王权思想影响了许多人,“一个人说了算”的思维定式早已成为人们的习惯。在传统文化讲究的自我克制、容忍别人,以及以人情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潜规则的影响下,一些人不习惯直面问题、不愿意甚至不敢求真,一些人善于随机应变,“抄近路”“打折扣”“搞变通”,遵循制度法律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艺术性”。这些认识和行为习惯,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董事会文化就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儒家文化在适应社会和时代变迁中随时进行着自我调整,是一个趋时更新、兼收并蓄、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并未绝对化,中国传统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正是得益于适应时代的文化继承和发展。孔子创立了儒家学说,而后来的儒家学说推崇者对其不断加以完善,依照时代变迁对儒家学说做了补充与修正,对孔子学说的原意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甚至改变,儒家后学明显突破了孔子学说,有的还成了法家的鼻祖。在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简单归咎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如果非要归结于传统文化,那也是需要改革掉的不良“习惯”。例如,有的经理层避重就轻汇报情况,对董事一味附和而缺乏参与议案深入讨论的积极性,希望董事会承担责任并获得董事的支持、鼓励,同时又反感董事的质疑,等等;在需要董事充分展示才华、勇于表达异见、平等参与决策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出于情面等方面考虑,往往表扬、附和的多,即使有不同意见,表达时也非常含蓄,点到为止,不痛不痒,无法起到明确制止的作用;有的董事对于一些专业问题不予深究,为规避责任和风险,对于讨论的议题不做深入的分析判断就投否决票或弃权票,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只对错误决策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形免责,而对正确决策投了反对票、弃权票的责任没有规定,以至于有的董事滥用弃权票、反对票。

几千年传承至今,传统文化强调的“和而不同”理念,与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具有基因级的契合;儒家文化“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智慧,在现代公司治理实践中可转化为治理主体动态平衡的艺术,做事情和谐而不丧失原则,杜绝出现过与不及两个极端;传统文化在群己价值观上形成的利他主义与整体主义价值导向,与发挥董事会团队领导力的治理理念并无不同;等等。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公司治理理念是契合的,不能把所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归结于传统文化。今天,公司治理理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卓越董事会文化的塑造,要求我们对传统文化既不能简单嫁接,更不能全盘否定,而是要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实现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公司治理文化的深度融合,构建适应新时代公司发展要求的卓越董事会文化。这种文化是公司治理主体顺畅、高效运行的软规则,是董事会领导企业走向卓越的基石。

提升对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董事会文化的认知

卓越董事会文化的基石和内核,是董事会这个“团队”在使命、目标、理念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达成的共识,以及在这一核心观念指引下建立的各种制度和规范,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董事会要实现从“有形”到“有神”的跨越以及“势能”的提升,文化既是重要基础也是重要前提,董事会成员拥有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有力推动战略目标转化为公司上下的文化共识和行动指南,凸显公司治理和文化的强大“势能”。

实现认知的跨越需要摆脱传统公司治理思想的束缚,建立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治理理念。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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