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解约退费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5年7月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预期建立长久合作关系的消费模式,商家可快速回笼资金,而消费者可享受种种优惠,可谓各取所需。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由于商家的原因或者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消费者此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吗?

商家改变培训地点,消费者有权主张解约退费

2025年3月1日,华某与某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华某自2025年3月10日起在该公司A培训点接受舞蹈培训,期限1年,培训费4000元。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A培训点因故停止培训,消费者应于2025年5月7日前从本公司另外三个培训地点中选择一处接受培训。华某认为,自己选择该公司的主要原因是A培训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点离其居住地很远,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那么,法院会支持华某的诉请吗?

一方面,华某可以解除合同。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服务场所远近的接受度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如果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公司擅自更换培训地点,导致华某就近接受舞蹈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华某有权请求返还相应的款项。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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