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人财受损,“风之过”还是人之错
作者 张兆利
发表于 2025年8月

入夏以来,大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频频来袭,造成多地不同程度受灾。在极端恶劣天气多发时期,屋顶堆放的杂物、阳台放置不稳的盆栽、疏于整修的外墙或玻璃门窗等都可能瞬间化身“空中利刃”,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人能以“天灾”为由免责吗?受害人又该如何厘清责任,依法索赔?

大风刮落广告牌,砸伤路人应担责

周某下班后骑自行车行至某超市时,大风将该超市外墙上的一块立式广告牌刮落,将周某砸伤。经入院治疗,周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两万余元。经查,“肇事”广告牌为某婚庆公司所有,上面载明该公司全称、经营内容及联系电话,设计安装者为侯某。因协商索赔未果,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侯某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婚庆公司、侯某分别赔偿周某1.96万元和8400元。

一般情况下,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上述原因造成,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继而转由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广告牌被大风刮倒将原告砸伤,婚庆公司作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侯某作为广告牌的设计安装者,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紧固不牢等安全隐患,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5年8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