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未体检,“特殊体质”员工突发疾病
用人单位没有为新聘职工办理入职体检,即让其从事与其身体条件不相适应的工作。那么,员工突发疾病,单位该不该担责呢?
试用期突发疾病
2022年初,42岁的李某从福建省福鼎市原单位离职。同年6月下旬,李某应聘到当地一家食品公司。7月9日,食品公司通知李某入职,当天,双方签订《新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待遇每日120元,试用期限为3个月。食品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入职前的体检。
李某的工作岗位是食品处理工,负责将螺肉从冷冻库搬运至推车,再推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体力消耗比较大。
2022年8月13日下午4时许,李某将每盘15公斤、共装有18盘的推车拉到生产车间,然后把螺肉从推车搬至机台切片,循环往复工作1个多小时后,其胸腹突然剧烈疼痛,全身阵发性大汗。身旁的工友紧急将李某送往某甲医院门诊治疗。当天晚上,某甲医院协助李某转院至宁德市某乙医院急诊并住院,某乙医院诊断李某患主动脉夹层疾病,李某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49天。
李某于2022年10月2日出院,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医疗支出120520.7元。2023年5月12日,李某自行申请对伤残、工作与损伤之间参与度及三期鉴定。2023年5月15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李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所从事的体力工作为损伤的诱发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30%之间。李某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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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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