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爱”不是挡箭牌同居也可能构成重婚
“原配和他早就没有感情了,我们之间才是真爱。”“我们只是住在一起,又没有领结婚证,不算重婚。”在重婚罪诉讼庭审中,这些或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或以未登记结婚为由而进行无罪辩护的被告,其实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尊重爱情自由,但明确划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红线。当婚外情试图以“事实婚姻”挑战一夫一妻制时,当婚外关系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就已经触碰了《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感情消逝不能成为重婚的理由,未登记结婚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事实。法律守护的不仅是婚姻制度,更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秩序。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这四个构成要件对重婚罪进行定罪量刑。
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有配偶者(即前婚未合法解除)和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者。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明知”是关键。对于有配偶者而言,必须明知自己尚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对于无配偶者而言,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如果行为人因受欺骗(如对方伪造离婚证明)而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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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5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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