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同要故意留下漏洞?
作者 聂辉华
发表于 2025年8月

被忽视的重要条款

传统观点认为,契约(或者合同)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工具。因此,不管是做生意,人际交往还是制定规章制度,原则上契约应该越详细越好,条款越多越好,这样就可以减少各种漏洞。世界上最复杂、最详细的契约,应该是美国税法。在美国有一句名言:人这一辈子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因此,为了防止公民逃税,美国税务局编制了事无巨细的税法体系(IRC),光是目录就有9800多条,装订起来总共有将近7万页纸。

但有趣的是,很多非常重要的契约,内容却非常简单,甚至有意忽略一些重要条款,属于明显的不完全契约,就是合同没有详细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而是等事情出现之后当事人再进行谈判和修订。例如,劳动合同是一种契约,但是在公司的聘用协议里,不会规定经理的上下班时间。婚姻是一种契约,但是多数夫妻不会详细地规定结婚后谁洗碗、谁做饭、谁带孩子。有一个例子更加典型,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时,甚至都没有包含涉及公民根本利益的《权利法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居然没有涉及公民的权利。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一些契约要故意留下明显的“漏洞”呢?

有人说,因为这些被遗漏的条款都是不可证实的,所以写入契约也没有实际用处。这个说法难以成立,因为上下班时间、家庭基本义务,都是可以证实的。

还有人说,因为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写入合同就会导致合同条款无限多,所以干脆少写一些。这个逻辑也站不住脚。因为重要的条款显然应该写入,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省略的是一些不太重要的条款。

为什么不将或然事件写入契约

经济学就是一道选择题,人们作选择时,总是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比较。因此,一些能够被预测、被证实的条款却没有写入契约之中,一定是因为写入这种契约的成本超过了收益。顺着这个思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佛大学教授哈特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解释。我们在前面讲过,哈特把契约看作是一种参照点,如果当事人在事后感觉契约赋予自己的权益得到了实现或者得到了公平对待,那么他就会按照契约精神来履行,否则他就会采取一些投机行为,包括背后捣乱、推卸责任甚至报复对方。在此基础上,哈特教授进一步扩展了参照点理论。他将契约主体内容之外的另类事件称为“或然事件”(contingency),一般是指随机性的、不确定性的事件以及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比如,路上堵车、自然灾害以及流行病等。在契约中写入或然事件的好处是,一旦或然事件出现了,双方按照契约规定的条款履行,这样可以减少事后双方的谈判成本。

但是把或然事件写入契约的成本是,因为或然事件的定义往往是不确定的,这样就导致契约的主体内容成为一个参照点,而或然事件成为另一个参照点。一旦或然事件发生了,双方在事后谈判时,每个当事人都会寻找对自己有利的参照点,这就会导致“双重标准”。因此,两个参照点会带来更多的谈判成本,从而降低了契约履行的效率。相反,如果一份契约中只有一个参照点的话,那么双方不会就此产生冲突。

本文刊登于《视野》2025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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