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董事会并无高低之分
作者 高景言
发表于 2025年8月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之间并无上下级之分和大小之分,只是分工(分权)不同而已

如果翻阅公司章程,我们经常能看到“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表述。而登录一些专业网站,搜索“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大量案例涉及的公司章程中也采用这种表述。还有三大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搜索公告栏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表述也有很多。其实,公司法出台至今,并无此规定。那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的地位是否有高低、上下之分呢?股东会、董事会被视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来历?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这两个意见,为公司法的前身。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可设立股东会,也可不设立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应该说,如今很多公司章程中依然写有“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有渊源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也根深蒂固地认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7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