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
作者 黄志宇
发表于 2025年8月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伴随新公司法的正式施行,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董秘是实现公司价值的谋划者,更是规范运作的重要参与者,把关董事会议案的合规性无疑是董秘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董秘该如何有效“挡住”无效议案,“过滤”不合规声音?说起来其实不难——参与、做好“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难的是知行合一。

形式审核

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近三年的董秘履职评价颁奖典礼,活动主题均为“遇见董秘的一千零一面”。若时间回溯至2017年,听闻“1001”,董秘们脑海中展现的大抵是ST慧球提交1001个议案的闹剧。

因上市公司控股权之争,2017年1月3日,ST慧球董事会审议通过1001项议案。时任董秘L某某受实际控制人、证券事务代表X某指使,向上交所报送含有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上交所审核认为,ST慧球拟提交议案数量极大,拟审议的“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等大多数议案内容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属于强加股东义务,超越正常交易范畴;部分议案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次日,董秘L某某通过网站自行对外公布了前述董事会决议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以图片形式披露于东方财富股吧,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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