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竞争中性,强化国企反垄断合规
作者 卞传山
发表于 2025年8月

实现“竞争中性”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方向,这就要求国企在厘清监管边界、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反垄断合规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

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背景下,国企反垄断合规是推动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反垄断合规要求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规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则是以预防和降低垄断风险为目的,针对经营管理行为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培训、监督等全流程管理活动。

国企因历史形成的资源优势和行政惯性,常被质疑存在“所有制特权”。反垄断法强化了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民营经济促进法专章规范公平竞争,《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强调增强垄断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培育公平竞争文化。竞争中性原则旨在消除因产权性质差异导致的竞争扭曲,确保各类企业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技。国企作为国民经济中坚力量,应秉承这一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合规意识与抗风险能力。

竞争中性原则的实践创新

竞争中性原则旨在确立一个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消除因企业产权特征而带来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竞争中性原则的先行探索源自澳大利亚1996年发布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在中国,该原则在顶层设计层面取得突破并持续创新:反垄断法新增“公平竞争审查”条款,要求行政机关等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细化标准,要求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政策措施全流程审查;《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竞争中性”,要求打造公平便捷的营商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反垄断执法。

国企竞争中性制度旨在重塑政企关系,减少干预与支持,使国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最终实现政府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其构建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方向,需以竞争中性为导向,强化竞争政策,打破行政垄断,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企反垄断合规六大关注

依据《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国企反垄断合规管理应重点关注体系建设、运行与应对执法两方面。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运行涉及面广,主要是明确合规管理机构、制定本企业的合规管理指引、融入内控体系抓好风险防控、注重重点领域与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持续改进、保证合规有效运行等六个方面。

明确合规管理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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