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 郑洪广
发表于 2025年8月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改善民生、增加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刑事角度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实体方面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在程序方面应坚持程序法定原则,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人身及财产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产权,不得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据犯罪构成认定经济犯罪

正确认定经济犯罪是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关键。认定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借鉴、吸收相关学科知识,避免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不适当干预。刑法具有谦抑性,刑事思维是一种底线思维,对民刑交叉案件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失范行为,在动用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调整且无效之前,刑事法律不宜主动介入。

首先,重视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从市场角度看待经济行为。弘扬企业家精神,尊重经济创新。创新是探索突破已知事物的界限,执法则是固守现有法律边界。“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属于合法行为,甚至可能是经济创新,对此刑事法律不能进行干涉,尤其是要慎用刑法条文的兜底条款,避免对微观经济领域的不适当介入,与之相对应,在刑法理论上应采用“结果无价值”。经济犯罪是非法经济活动,以合法经济活动为模板并且嵌入市场经济之中,借助宏观经济内容及流程有助于刺破经济犯罪面纱,合理区分新经济新业态与经济犯罪。

其次,重视民商法学和刑法学的结合,从民商法角度认识经济违法行为。刑事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贯彻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全面平等保护。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容易混淆,原因在于有些民事违法行为单从客观表象来看具有“违法性”,但只是民事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往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经济违法行为应先从民事角度分析,注意民事法律对行为性质的界定。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民商法中的合法行为,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而民商法中的模糊行为,则可能属于经济创新范畴,不宜直接进行刑事法律评价;唯有民商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具有了民事上的违法性,此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类型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如果是则涉嫌犯罪,如果不是则不构成犯罪。借助民商法有助于正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防范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后,重视经济法学和刑法学的结合,从经济法角度分析经济“失范”行为。

本文刊登于《经济》202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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