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犬”变“恶犬” 伤人谁担责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法规明确了宠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一旦宠物致人伤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可减责或免责。
禁养犬伤人零免责
案例1:刘某某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他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该犬体形庞大、体重过百斤,属于北京市重点管理区明令禁止饲养的犬种。2019年8月的一个傍晚,幼童徐某某跟着奶奶在小区散步。看到这只阿拉斯加犬后,徐某某很高兴,于是趁奶奶没注意用手中的零食逗玩它。没想到,这只犬瞬间野性大发,猛地抬起前爪挥向徐某某,致徐某某面部多处划伤。事后,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承担此次烈犬伤人事件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规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最严格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但并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0197.65元。
此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随后开展了禁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犬类登记率提升了42%;部分社区通过张贴禁养犬种海报对居民进行警示教育;部分物业公司还加装了智能犬只识别系统,以降低社区犬只伤人事件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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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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