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府有责任让居民通过接受公共服务来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是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是实现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支撑,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途径。
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的政策演进
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服务方便可及”,并将这一目标具体表述为“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设施标准化和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这是我国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及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并对内涵进行阐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将“可及性”与“均等化”并列,并将其定位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并将其作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关键路径。
2012年以来,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在政府政策文件中被频频提及,并从最初隐含于均等化目标之中的政策理念,到如今发展为独立的政策维度,这表明“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已经被政府列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
在“十二五”规划的表述中,“可及性”被认为是居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随着政策的演进,这一理念逐渐明晰,以破除地理、经济、技术壁垒,确保所有人公平享有服务机会为核心要义,最终指向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富裕。当前政策在提到“可及性”时,更强调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数字化以及民众的切实获得感。
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影响因素
本文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充足性,也包括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满足的便捷性,更包括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适配性。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不单单取决于服务供给,也不单单取决于需求方面,而更多地受到服务供给和需求匹配程度的影响。鉴于此,本研究将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的影响因素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服务供给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