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太监监狱“瓮山马厩”
作者 何瑜
发表于 2025年9月

瓮山即今日颐和园万寿山的前身,相传有老人凿石得瓮而得名。清前期,瓮山脚下曾有一内务府上驷院管辖的马厩,太监获罪后,会被罚至该马厩铡草喂马,这种处罚,史称“瓮山铡草”。

清沿明制,顺治朝设御马监,后称阿敦衙门。康熙十六年,复改称上驷院,设监管事务大臣。上驷院是清代内务府所属的三院之一,专门掌管宫廷用马。辖下有京城十八马厩,其中紫禁城内三厩,东安门五厩,西安门三厩,南苑六厩,瓮山一厩。十八厩分别设厩长、厩副、厩丁、管领下披甲人、草夫等员役。康熙时瓮山马厩养驽马二百四十匹,有草夫二十四人。乾隆十五年,因扩建瓮山泊,“芟苇茭之丛杂,浚沙泥之隘塞,汇西湖之水,都为一区……新湖之廓与深两倍于旧”,故“移瓮山马厩于安河”。而原设于马厩内的太监监狱,则迁至南苑的吴甸,改称“吴甸铡草”。

这种以做苦力惩罚太监的形式,始于何时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十八年奏准,内监有罪,由上驷院拘禁。康熙三十年奉旨,有罪拘禁内监,着发往新设瓮山马厩铡草。”可知,瓮山监狱始建于康熙三十年,因瓮山马厩归上驷院管辖,故“内监有罪,由上驷院拘禁”。目前,史料中所见最早记录犯事太监于瓮山铡草事例,是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内务府总管奏准,令太监刘二”至瓮山铡草。其后的康熙朝犯事太监,有的发瓮山铡草,如康熙五十一年十二月,内务府议奏“请将乱用节省银之总管等议罪折”,朱批:“鞭百,给瓮山铡草处。”但还有很多太监并不被发遣到瓮山铡草,而是仅以枷号鞭责了事。如康熙三十六年闰三月,启祥宫太监邢金钟偷窃银碟被抓,结果“枷号三月、鞭一百”。同年十一月,太监于腾云和王金功假传圣旨、勒索太医院大夫,又被“枷号三月、鞭一百”。康熙五十六年五月,钦安殿乐班太监崔子路逃走被抓回,也是“枷号三月、鞭一百”。这些犯事太监均未被发遣到瓮山,而被发遣到瓮山铡草的太监也未规定监禁年限,这说明康熙朝尚未形成完整的太监囚禁制度。

雍正年间,“瓮山铡草”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雍正五年,上谕:“发往瓮山铡草人犯,皆极恶之徒。该管人员不行严加管束,怠忽从事,以致犯罪内监近有脱逃者,不可无专管稽察之人。嗣后,着内务府总管稽察。如果有遵法(太监)改过自新者,即着宽免。怙终不悛者,再加惩治。若厩长、厩副等仍然怠忽,不严行管束者,亦加惩治。”同时,鉴于太监大都无家室,常借外出吃饭之机逃脱不归。内务府又奏准:“瓮山拘禁内监等,亦照慎刑司监犯之例,由上驷院日给官饭。”雍正六年,再奏准:“瓮山铡草内监等,每年春季,各给粗蓝布袷袄一件、单裤一条;冬季,各给粗蓝布棉袄一件、棉裤一条、棉袜一双。三年一次,冬给老羊皮袍一件,均呈堂移咨广储司支领。”但值得注意的是,雍正一朝,三山五园地区除瓮山监禁太监之外,在挂甲屯和六郎庄等地,也有关押太监的监狱。

乾隆继位以后,一方面规定宫廷所用太监的总数为三千三百名,并形成定期的查核制度;另一方面则对“瓮山铡草”的太监监狱进行整顿。首先,是建立不定期奏报制度,如乾隆元年七月,顾命大臣讷亲奏报,瓮山囚禁太监牛大等所犯之罪及姓名折。其次,是根据犯事太监罪责的轻重,分别有瓮山铡草一年、瓮山铡草二年,或发往瓮山永远铡草,以及一般铡草和带锁铡草等不同的惩罚力度。其三,是铡草太监关押到期后,“该厩长于将满之前呈报,该司仍照旧例奏请释放。如缘罪发往铡草,不定以年限者,每年查明数目呈司,于岁终声明情罪奏闻”。

另外,鉴于不甘受虐而出逃的太监日渐增多,清廷又规定了拿获出逃太监的严惩条例。如“乾隆八年奏准,将拿获逃走二次之内监,定为鞭一百,发往瓮山永远铡草”。乾隆十年,复议奏:“内监初次逃走被获,仍照例发往瓮山铡草。一年期满,内廷行走者,交畅春园当差,不许出门。掌仪司、营造司所属者,交该司当差。其二次逃走被获者,改为发瓮山带锁铡草。三年后,均交掌仪司严加管束,充当苦差。其三次逃走被获者,比照刑部督捕则例,三次逃走发宁古塔、黑龙江之例,发往打牲乌拉充当苦差。”同时,因瓮山监狱“地敞墙低,惟厩长、厩副二三人,稽察难周,不免疏纵”,又谕命:“将内监等现在居住房屋墙垣,交与该处酌量修整,务令住宿一处。”并“增委内务府领催一名,马甲五名,严加看守”。

本文刊登于《环球人文地理》2025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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