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董事、高管违法薪酬退回新规叫好
一些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在财务造假期间领取高额薪酬,造假暴露后却让投资者承受惨重损失的现象,今后将得到有效遏制。在这方面,除了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新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积极响应,作出明确且详尽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前不久发布。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直指“违法薪酬退回”,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契合法理、符合实践,对遏制财务造假、重塑董事与高管权责对等的市场根基,意义深远。
从法律渊源看,该规定并非无源之水。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董事、高管的薪酬,本质是对其履职业绩的回报。财务会计数据一旦存在虚假记载,意味着董事、高管的业绩基础不复存在,其依据虚假业绩获得的薪酬自然失去正当性基础,理应返还。而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要求,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财务造假本质是对相关义务的违反,公司主张返还不合理薪酬所得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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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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