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治理得如何,既影响自身发展,也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十五五”时期,大型企业在以治理先进性为目标,持续加强公司治理这一企业运营“基础设施”的体系化建设的同时,需要注重公司治理建设与企业战略的匹配,使之成为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制度支撑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提出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明确了5年和10年的主要目标。该《意见》是我国首次针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指引,也是1993年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来,继1997年对现代企业制度体系化阐述之后,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内涵及范围的进一步的体系化深化和拓展。
自20世纪90年代公司治理概念提出以来,全球在公司治理的原则、指引、实践和总结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展,对公司治理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比较普遍认可的理解是:第一,市场参与主体不论所有制为何,只要其在产值、就业、资本积累、资源配置等方面占一定体量,就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其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对其他市场参与者,乃至整体经济增长,都有或正面促进,或反面抑制的显著效应;第二,公司治理和其他基本法律制度(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以及政策环境(例如营商环境、融资环境等)一起构成各类市场参与主体运营的基础,称之为基础设施也不为过,例如2016年《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在序言中就指出,“公司治理旨在营造一个讲信用、高透明度和问责明确的环境,从而获得长期投资、金融稳定和商业诚信,进而支持更强劲的增长和更具包容性的社会”。
中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中国企业,“十五五”时期,应如何把握公司治理建设重点、推动企业发展再上台阶?
公司治理发展并不平衡
回顾10年来的公司治理发展,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司治理发展并不平衡。
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对公司治理的外部性、基础性和体系性都缺乏理解,例如认为公司治理只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对公司治理的目标考量仅限于合规,而非有效;还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对公司治理的理解仍然仅限于“三会一层”加上董事会委员会,缺乏对公司治理与战略、风险、内控、合规、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关联性的理解。
在这样的认识之下,大量民营企业受困于家族式管理、代际传承风险、产权制度模糊等治理短板;不少上市公司存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够、董事会和独董独立性不高、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少等问题;不少国有企业长期存在政企不分、机制不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