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的新抓手
作者 刘霄仑
发表于 2025年11月

对资本市场建设和上市公司治理改革而言,有一些在境外行之有效的做法,之所以移植过来后出现了程度不同的水土不服症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间我们过多关注其“形”,但并未参透其“神”,没有在实践过程中充分、系统地考虑这些做法所需要的土壤和气候。因此,要想让吹哨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系统性思维方法引导建设,推动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近期,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这并非国内首次提出建立吹哨人制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而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则首次在国务院层面对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该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和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吹哨人制度管用吗?

“吹哨人”是一种直观形象的说法,源于英国警察发现违法犯罪事件时吹警哨以引起其他警员注意,共同制止违法行为的做法,也可被称为举报。与其类似的检举人、揭发人等概念,对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那么,这种做法管用吗?

从国外实践来看,这种做法确实是管用的。例如,包括安然公司的雪莉· 沃特金斯、世通公司的辛西娅·库珀在内的女性,之所以荣膺美国《时代》杂志2002年度人物,是因为她们的“吹哨”行为揭露出所在组织光鲜外表背后的种种丑陋行为,避免了公众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再如,施乐公司持续数年虚构收入65亿美元、虚构利润15亿美元的大舞弊案,也是由其财务经理宾·厄姆举报指证而被揭露的。

从国内看,2014年“福喜事件”爆发后百胜集团亡羊补牢,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举报危害百胜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吹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通行的吹哨人制度,其核心由两项内容构成。

首先是对吹哨人的保护。人们通过实践认识到,匿名举报不可取,但若鼓励实名举报的话,如何切实保护举报者免受打击报复,是一个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英美等国对吹哨人保护的做法最早见于18世纪,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探索,制定出了一系列较为成熟的吹哨人保护法案。例如,美国最早的吹哨人保护可追溯至1778年,大陆会议的相关决议开启了鼓励政府雇员检举各级政府不法行为的先河。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旨在保护联邦雇员向国会提供资料权利的吹哨人保护法令;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案》,规定了政府文官举报政府违法行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1983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将保护范围扩大至私有部门雇员举报雇主的行为。1986年,美国进一步颁布了《联邦侵权索赔法案》(FTCA),允许吹哨人代表美国政府作为原告,起诉任何通过欺诈方式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组织和个人;FTCA还保护吹哨人乃至其必要的亲友、同事和协助者免受打击报复,并提供了专门的救济渠道。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也引入了较为完善的吹哨人保护制度。此外,在其他一些法案中,也散布着有关吹哨人保护制度的条款。

其次是奖励吹哨人的举报行为。吹哨者由于其举报行为,承担着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而通过其吹哨终止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利益是由社会公众分享的,因此,奖励举报行为是一种必要的补偿手段。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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