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诺寡信,必受其惩
作者 温小杰 高超民 邢滔
发表于 2025年11月

当前,上市公司增持承诺存在承诺门槛低、变更约束弱、追责滞后化三大症结。金力泰案中当事人面临的“行政惩戒+民事赔偿”双重追责,以司法判例明确了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从而为增持承诺监管提供关键参照。而构建压实主体责任、健全法律规制、强化动态监管、优化司法救济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有望在依法治市背景下筑牢资本市场诚信生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上市公司及高管作出的增持承诺,是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与市场预期走向的重要信号,其履行情况直接关涉资本市场诚信根基。然而在实践中,“承诺易、履约难、追责缓”的问题却长期存在:部分承诺主体常以资金筹措不足、外部环境变化等为由,随意申请延期甚至直接“爽约”。2025年以来,永悦科技、珈伟新能等上市公司的承诺人,便因未按约定履行增持义务被当地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本应稳定市场信心的增持承诺,却沦为“空头支票”,此类现象虽屡被监管关注,却仍未得到根本遏制。

值得欣慰的是,这一困局在2025年4月迎来突破性进展。上海金融法院对金力泰(300225.SZ)高管2021年至2022年爽约增持案作出判决,明确“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令失信承诺人向投资者赔偿损失。该判决不仅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更向市场释放“承诺即义务、违约须担责”的强烈信号,为规范资本市场增持承诺履行划定了清晰边界,也为后续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公开承诺规制的法律演进与现实需求

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律定位,曾长期处于“规则模糊、追责乏力”的状态。

2019年年底证券法修订前,民法难以覆盖证券市场单方公开承诺的特殊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作为部门规章,仅能对失信主体采取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行政措施,无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侧重于调解优先、鼓励和解,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证券法修订后,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公开承诺的规制框架。依照证券法规定,公开承诺纳入信息披露范畴,不仅如此,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直接确立“失信即担责”的归责逻辑,为承诺履行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但在实践中,规则落地仍存在“衔接缺口”:承诺作出的实质门槛缺失、变更程序约束宽松、监管与司法衔接不足等问题。这导致“爽约”现象屡禁不止。金力泰案的审理与判决,恰好聚焦这些缺口,为规则完善提供了实践镜鉴。

金力泰案:从轻率承诺到双重追责的完整脉络

金力泰案的核心在于,高管以对公司“坚定看好”“高度认可”为名发布大额增持承诺,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却全程无履约行动,最终触发行政与民事双重责任。其时间线与行为逻辑具有典型性,其公开承诺失范的完整链条还原后清晰可见。

案件演进:承诺—延期—再延期—爽约

初始承诺:3亿元增持的信心信号。2021年6月14日,金力泰时任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董事兼总经理罗某发布公告,承诺“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并以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看好”“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核心表述,直接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

首次延期:无合理理由的拖延试探。距离增持截止日(2021年12月15日)不足1个月时,金力泰公告称袁某、罗某均尚未增持公司股份,理由为“增持金额较大,资金筹措尚未完成”以及规避窗口期,将承诺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但经法院查明,本质是“无资金可增持”而非“有资金难操作”。

二次延期与不可撤销承诺:强化误导的虚假保证。2022年5月,临近第二次截止日,金力泰再次公告延期,理由改为上海市疫情影响、关联方涉案导致筹资受阻;同时特别强调,袁某、罗某“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是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试图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信任。

但法院审理结论推翻了上述理由:第一,关联方涉案信息早在2021年6月承诺发布前已披露,不属于不可预见因素;第二,疫情未阻碍线上融资磋商,两人所谓“与融资机构实质商谈”仅为与财务顾问的初步沟通,无任何融资协议或资金意向证明;第三,不可撤销承诺无任何规则约束,反而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对履约的信赖。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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