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不可取,公平就业受保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某贸易公司在一场网络招聘会中,发布招聘简章招聘销售精英30名,任职条件仅限男性,侵害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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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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