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土地仲裁方式,依法维护『外嫁女』承包权益
发表于 2025年10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条款内容,有效保护了“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权益,不因其婚姻状态的改变而自动丧失。

2024年是和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关键之年,和县作为安徽省27个试点县之一,面对较为棘手的承包地纠纷,为化解纠纷矛盾,顺利延包,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发挥土地仲裁高效、便民的作用,通过土地仲裁方式依法维护“外嫁女”的承包权益。

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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