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母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要尽赡养义务?
作者 王秀全 李金萍
发表于 2025年10月

同样身为继子女,为何有人无需赡养继父母,有人却需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丛某文与第一任妻子在相亲后组建家庭,婚后经营起炼油作坊,家境逐渐殷实。生意场上见多识广的他开始对妻子百般挑剔,从衣着打扮到言行举止,处处嫌弃。在这样的争吵声中,他们的儿子小丛渐渐长大。2007年,这段满是裂痕的婚姻终于走到尽头,两人协议离婚,儿子归丛某文抚养。

同村的李某芬遭遇丧夫之痛,独自拉扯两个女儿。经媒人撮合,丛某文与李某芬在2008年初相识,很快走到一起。起初,两人同居的消息在村里引发了不少闲言碎语。为了堵住众人之口,他们在当年的5月登记结婚。那时,小丛10岁,在读小学;李某芬的大女儿王某冬17岁,在酒店打工;二女儿王某珊11岁,也在读小学。

婚后,李某芬与丛某文齐心协力经营炼油作坊,共同打理耕地,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孩子们也很争气,小丛、王某珊顺利完成学业,找到了理想工作;王某冬依旧在酒店上班,休假时常回家探望。

然而,就在孩子们成家立业后,丛某文和李某芬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两人争吵不断,李某芬不满丛某文的大男子主义,丛某文厌烦李某芬的唠叨。2023年初,这段婚姻宣告结束。

离婚后,丛某文的炼油作坊因无证经营被举报关停。丛某文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仅靠耕地收入与儿子小丛给的生活费无法满足看病就医与日常生活需求。于是,他将王某冬和王某珊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对此,王某珊表示是母亲李某芬辛苦将她养大,王某冬也认为自己从未依赖过丛某文,她们都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文与李某芬结婚时,王某冬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丛某文与王某冬未形成抚养关系。

王某珊在成长中受到丛某文的抚养教育,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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