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骚扰女同事,被开除后竟要求公司赔偿
发表于 2025年10月

异性同事经常发来暧昧短信,同事语言挑逗发出性暗示,上司暗示有获得职场晋升机会的“潜规则”……职场性骚扰令人深恶痛绝。民法典对此明确,用人单位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

重庆一男子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调查后,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该男子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该男子起诉公司,要求赔偿7.7万余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对这一事件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

男子性骚扰女同事被开除后,要求赔偿

黄某于2020年3月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23年3月1日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职务和待遇均与此前相同。2023年4月24日,重庆某公司以黄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向黄某发出通知,启动对黄某的处理程序。2023年4月26日,重庆某公司以黄某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经劳动争议仲裁。黄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请求判令:由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重庆某公司辩称,黄某在工作期间及利用部门岗位领导职务之便,对其部门的女职工实施骚扰行为,导致相关女职工不堪忍受而离职。该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予以开除。以上规章制度系由重庆某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经公司工会进行相关调查后,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违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公司行为合法,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三个条件,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文刊登于《恋爱婚姻家庭》2025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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