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的公共传播:机遇、挑战与建设之道
作者 董天策 石钰婧
发表于 2025年11月

在数智化浪潮的推动下,公共传播正经历深刻变革。制度的持续完善与技术的快速迭代共同拓展了公共对话的空间与效能。然而,非理性表达造成的冲击、算法推荐带来的偏差以及数字鸿沟导致的参与不平等的问题也随之浮现,对公共传播的理性基础与公平性构成挑战。如何在拥抱机遇的同时,纾解其伴生的结构性难题,构建一个更为健康的公共对话空间,已成为我们必须直面的核心议题。

一、公共传播的界定

20世纪50年代,公共传播作为专业术语开始出现在西方传播学界。不过,直至20世纪80年代初,公共传播才具有公共性的内涵。而把公共传播学作为传播学的一个新分支或一种新范式,大体始于1993年法国社会学家M.勒内(MichelleNet)发表的专论《公共传播学》。1994年,江小平在《国外社会科学》发表同题文章,公共传播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对象。近十年来,公共传播逐渐成为一个学术热点。在不同研究者笔下,公共传播往往具有不同的意涵。或解释为大众传播的新表述,或认为是公共关系的褒义表达,或强调它是以开放、对话、参与为特征的传播实践,或认为它是针对公益观念、知识和行动的传播,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公共传播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西方的公共传播研究多以“公共性”与“传播实践”的关系为起点。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指出,公共传播是市民在公共领域中经由理性讨论形成公共意见的过程。英国社会学家汤普森则强调,在媒介化社会,公共与私人生活的边界被重塑,公共传播的核心在于“可见性政治”。德国学者克罗兹从“媒介化元过程”视角出发,认为媒介技术深度嵌入社会文化结构,使公共传播成为社会形成的重要机制。这些理论路径为我们理解公共传播提供了重要参照。

与西方的“理性商谈传统”相比,中国学界更重视公共传播的社会实践性与政治制度关联。胡百精等将公共传播界定为多元主体基于公共价值展开沟通、协商与合作的过程,强调以公共性理念化解现代社会普遍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张力,并视其为传播学范式创新的重要方向。潘忠党认为,公共传播不仅关乎信息流通,更是社会行动、意义生成与公共性的再造过程。冯建华强调公共传播在不同媒介构成的开放网络中围绕公共议题的实践性,具有“多元主体、场域开放、身份平等、价值共享”的特征,并指出公共传播对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共识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石永军等则注重公共传播对于消解“共识困境”的作用与功能,认为需要通过理性与包容的传播空间将冲突引导为对话和共识。

从这些研究可以归纳出国内学界对于公共传播的基本学理共识:其一,公共传播以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为核心议题;其二,多元主体依托开放平台实现信息公开、互动与商谈;其三,公民直接参与和可见性表达构成其核心机制;其四,在“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的双重逻辑下生成—一前者降低表达门槛、拓展社会连接的可能性,后者依托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公民表达被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政府对公民表达进行制度化回应。

因此,笔者将公共传播界定为多元主体(包括公民、媒体、政府与平台企业)围绕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保障,在开放的网络空间进行表达、互动与协商的传播实践,形成公共舆论,促进社会进步。

二、数智时代公共传播的历史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共传播在传统媒体时代曾迎来制度化舆论监督的高光时刻,这些经验构成了新时代政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基础。进入数智时代,数字技术普及与制度创新,使公共传播在信息透明度、参与广度、回应效率上呈现新的结构性机遇,即以技术为媒介、制度为支撑、公民为中心的多元协商机制。

1.制度保障:公民“四权”为公共传播提供政治基础。制度保障起源于舆论监督理念的确立,并在数智时代经由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化、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而不断拓展。

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是公共性的重要制度基础。1950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是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文件。1981年,《关于当前报刊新闻广播宣传方针的决定》再次强调批评报道的重要性。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将“舆论监督”写入报告,要求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重申并提出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在此框架下,以《焦点访谈》《南方周末》《华西都市报》《南方都市报》等为代表的主流媒体或新闻栏目,积极开展批评报道与深度调查,推动社会矛盾解决与问题整改,形成媒体与制度的良性互动。

新媒体时代,公共传播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一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保障逐渐制度化。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此后,党的历届代表大会报告均重申“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为公共传播提供了制度合法性与现实运行空间。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制度为公共传播透明化构建了法理基础。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200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施行),明确保障公民、法人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这就为公共传播在网络时代实现政府与社会信息互通,推动舆论监督嵌入治理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这种制度与新媒介结合的成效,在公共事件中尤为明显。以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为例,现场视频在网络的快速扩散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进而转化为显著的舆论监督力量。

本文刊登于《传媒》202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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