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罚守护自由(二)
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后果的可预见性和惩罚的必然性。刑罚既清晰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也明示突破底线必须付出的代价,从而构建起行为的自我规制。了解刑罚,不仅可以让我们认知社会行为的边界,还能让我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了解刑罚守护自由(一)》一文中,我们了解了主刑、附加刑的种类,以及设置这些刑罚的作用与意义。那么,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组合模式?对被告执行数罪并罚时,法院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主刑、附加刑的组合模式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类,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类。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组合适用并非简单叠加,而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形成针对性的惩罚组合。主刑和附加刑的组合适用既要实现惩罚效果最大化,又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过度惩罚。常见的刑罚组合模式有“主刑+附加刑”和“附加刑+附加刑”两种。
“主刑+附加刑”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组合模式,旨在从自由剥夺和其他权益限制两方面对犯罪分子实现全面惩罚。“主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种形式。
有期徒刑+罚金这种形式多适用于惩罚贪利型犯罪,如诈骗、走私、非法经营、盗窃、抢劫等。通过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同时通过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剥夺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间谍罪、分裂国家罪)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且情节恶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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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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