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制度“安全港”,重塑上市公司董秘的权责与监管
作者 李春梅
发表于 2026年3月

构建董秘履职的制度“安全港”,并将其形成的规范化、留痕化监督记录置于外部“吹哨人”线索的验证与制衡之下,我们能够迈向内部监督刚性化、外部线索协同化、监管问责精准化的治理新范式

随着《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的出台,我国资本市场的外部举报激励体系得到强化。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细化了董秘的履职框架。然而,作为信息枢纽与合规前哨的董秘,其权责失衡的核心困境仍未解决。

要摆脱困境,需推动监管逻辑从结果追责向以过程审查为核心的“安全港”规则转型。构建可验证的董秘履职免责标准,并将其法定监督报告行为与外部“吹哨人”线索形成验证性与制衡性协同,方能实现履职保障与精准问责的双重目标,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的制度基础。

现实困境:

监督职责的法定化与责任风险的模糊化

《监管规则》系统性地将董秘塑造为上市公司内部的法定监督与报告“节点” ,明确其在信息披露、治理程序及内控监督中的具体职责(例如编制报告、组织会议、核查异常、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等)。这一细化旨在强化其履职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然而,职责的法定化并未自动带来权责的清晰化。董秘履职的核心困境体现在其结构性的权责落差: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秘承担严格的法律后果;但作为内部职员,董秘的核查职权与信息获取能力客观上存在上限,虽然《监管规则》提供了治理程序的相关保障,但当遭遇系统性造假或管理层阻碍时,其法定报告行为可能滞后或效力不足。在以结果推定过错的传统监管模式下,董秘以勤勉尽责为由的抗辩空间狭窄,易陷入尽职却仍需担责的困境,这不仅可能抑制其监督积极性,也影响了问责的精准性。

值得关注的是,前不久出台的《奖励规定》,构建了激励外部知情者向监管秘密举报的渠道。该制度虽与董秘履职行为的公开性、法定职责的持续性性质迥异,但“吹哨人”提供的违法线索,客观上构成了审视公司内部监督效能的一面外部镜子,凸显了内部监督机制若运行失效可能面临的外部揭发风险。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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