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救“保壳”需规范运作
规范上市公司“保壳”运作并非否定企业的合理自救权利,而是要通过明确规则边界、强化监管引导,让优质企业留在市场,让低效企业有序退出
1月15日晚,天晟新材(300169.SZ)发布一系列公告称,拟通过协议转让和定向增发方式实施控制权变更。笔者认为,应引导资本市场形成顺其自然的优胜劣汰机制。
目前,天晟新材没有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第一大股东吴海宙持股比例只有7.8%,孙剑、吕泽伟作为第二、第四大股东,分别持股3.53%和2.89%。根据公告,1月14日,天晟新材股东吕泽伟、孙剑与融晟鑫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融晟鑫泰拟受让两人合计2048.95万股。其中,孙剑转让1132.70万股,占天晟新材股份3.47%;吕泽伟转让916.25万股,占天晟新材股份2.81%。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核。同时,公司拟向融晟致瑞(融晟鑫泰的一致行动人)定向增发5000万股,融晟致瑞最终将成为控股股东,融晟致瑞及融晟鑫泰的实际控制人尉立东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运作出现了争议。据悉,融晟致瑞与融晟鑫泰均成立于今年1月6日,截至1月14日,均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天晟新材的股东青岛融海国投委派的董事,就在1月14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就所表决的定增系列议案现场投了反对票。
登录后获取阅读权限
去登录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6年2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