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定位、独立履行有限监督职能,找寻共识、围绕底线思维和发展蓝图有效沟通,找到抓手、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三找法”有助于上市公司独董在新的形势下合规、有效履职
随着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责。在“审监合一”的背景下,重任在肩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董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承担新角色、履行新职责,成为亟待回答的新问题。“三找法”,即找准定位、找寻共识、找到抓手,是新形势下独董合规、有效履职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
找准定位:从全能董事到有限监督
在新规则下,独董是全能董事,即全面履行普通董事所具有的决策、监督和咨询职能,这是高标准、严要求。新规则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决策、监督和咨询职能不可分割。独董只有参与决策过程才能履行监督和咨询职能,若离开参与决策这个前提,监督和咨询职能难以独立发挥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独董并非普通董事,而是区别于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特殊董事。独董的特殊性在于,在利益关系和私人关系上孑然独立于大股东和管理层,以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己任。无论盈亏,只要上市公司遵纪守法,独董就不承担责任,也不受到奖惩;一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尤其在信息披露、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部控制等方面东窗事发,独董就难辞其咎。这就表明,虽然新规则下独董是全能董事,但在上市公司治理和司法实践中,独董被视为特殊董事。
那么,该怎么办?如果将独董与其他董事区分开来,视其为一类特殊董事,问题可迎刃而解。作为特殊董事,独董主要履行监督职能,决策和咨询职能是附带职能。独董不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获取的信息有限,主要通过审议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来履行监督职能。同时,独董是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发挥监督和咨询作用,是就决策事项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时提出咨询建议。
在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其职能的背景下,独董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凸显。但作为特殊董事,在身份特殊、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独董大多只能做到有限监督。因此,独董可定位为独立履行有限监督职能的特殊董事,而有限监督的具体方式涉及四个方面。
以重大决策监督为主,其他专项监督为辅。在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是独董履行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而作为专门委员会成员,独董在审计、战略、风险管理、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审议其日常工作机构,例如审计部、战略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的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其中,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特殊性,主要因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审计部的职能就是开展专项监督。审计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涉及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报告的结论、审计整改的落实等方面。独董在审议这些与审计监督相关的事项时,履行监督职能。
以财务信息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督为主,以其他信息披露监督为辅。注册制实施后,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合规性的监管,而将效益性监管放在其次。亏损企业可以上市,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只要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也不必实施特别风险警示。但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只要出现财务舞弊,则会被严惩重罚。独董尤其是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不能在有效防范财务舞弊上恪尽职守,也会受到严惩。首先是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的非会计专业背景独董可以不懂会计、事前已听取主任委员建议为由推卸责任,主任委员没有退路,只能提高履职能力,保持应有谨慎。财务舞弊的发生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控的结果,故独董应以财务信息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督为主,对ESG、并购、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担保等信息披露也要予以适当关注。
以报送监督为主,实地监督为辅。独董在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时,是以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报送审议的议案作为监督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