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地过程中,为了纠正企业在实践中存在的一定认知偏差,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实践误区,需要采取有力举措,增强制度改革落地路径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有关方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创新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部分国有企业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清、部分民营企业治理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制约了企业现代化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公司治理效能,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不仅回应了深化国企改革的需求,也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制度化保障。《意见》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适合国情、符合实际、满足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各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共同特征,更蕴含着基于中国市场体系、制度环境及社会传统文化等国情而形成的“中国特色”。它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一般理论与实践基础上,能够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企业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化成果。这一制度体系不仅能适应现代数智化大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能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意见》的出台有助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理解、接纳和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落地过程中,为了纠正企业在实践中存在的一定认知偏差,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实践误区,需要采取有力举措,增强制度改革落地路径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理论突破:《意见》推动制度建设步入关键期
作为新时代深化企业改革制度建设方面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要求。在总体逻辑上,《意见》紧扣《决定》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任务,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推动完善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将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路径之一。《意见》明确了深化企业改革的总体方向,即以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提高企业治理效能为重点,突出制度型开放、法治型治理、市场化运作为基本路径,在制度设计层面回应了《决定》中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核心部署。
《意见》的发布不仅是对《决定》战略部署的高度响应,也是在“两个一以贯之”基础上进行机制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已进入以制度成熟和治理有效为标志的关键阶段。
确立民营企业制度地位的平等化。《意见》突破了以往制度建设偏重国有企业的局限,首次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纳入国家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范畴。这一转向契合《决定》中关于“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战略导向,标志着政策导向从侧重于国有企业转向全面覆盖,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企业制度主体地位。这种制度平权不仅是一种政策语言的更新,更是对企业制度建设底层逻辑的重构,体现出新时代制度设计从“所有制区分”向“所有制平等”迈进的体系升级。
《意见》提出的19条举措中,多条与民营企业紧密相关,涵盖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家族企业现代化转型,以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等内容。这些举措不仅表明国家制度体系开始将民营企业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单元,也意味着民营企业治理将从“自我发展”走向“制度引导”,真正纳入统一的国家治理轨道。具体而言,从党建、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与机制、家族治理、战略管理、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科学民主管理、创新等多个维度对民营企业制度建设加以规范与引导,改变了我国民营企业长期以来政策制度与企业实践难以有效衔接的状况,使民营企业从边缘走向中心,从政策对象转变为制度单元。
进一步看,《意见》在制度价值层面打破了以往“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潜在假设,以“各类所有制企业一体推进”为原则,强化了企业制度设计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在理论逻辑上,这种平等化的制度安排不仅拓展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适用范围,也重新定义了企业制度的国家属性,意味着今后国家制度设计将更多地关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规律和制度瓶颈,而非仅从经济或市场视角提供支持性政策。这一变化体现出制度构建从结构型治理向功能型治理的演化趋势,强调通过制度公平实现发展机会公平和市场竞争公平,形成统一制度规则下多元所有制企业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落实分类治理的差异化设计。《意见》立足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面向全国30余万家国有企业和近5800万家民营企业,通过落实分类治理的差异化设计,为国企与民企构建了分阶段、分对象、分结构的制度安排,体现出在统一制度逻辑下的灵活治理理念。分类治理理念的提出,是对企业多样性、市场复杂性和发展阶段差异性的制度回应,避免了以往“一刀切”“一体化推进”的粗放改革方式,实现了治理模式的系统化、精准化与层次化。
从整体架构上看,分类治理强调在顶层制度统一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所有制类型、发展阶段、功能定位与治理基础实施差异化策略。在制度属性上,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承担更多的政策性、战略性任务,表现出明显的行政经济型特征,治理中强调党的领导与责任落实的刚性安排;而民营企业更突出市场机制导向,倾向于以经济效率为核心的治理逻辑。在党建方面,前者强调党组织法定地位和决策嵌入,后者则更强调引领作用与嵌入方式的灵活化。《意见》正是从这一基本判断出发,构建了“结构—功能—治理机制”相匹配的分类治理体系。
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意见》对不同企业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目标任务与推进路径。例如,对国有企业提出“优化分类监管、分类考核”,旨在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问题,引导其在公益性与市场性、产业运营与资本运作之间形成合理分工;对民营企业,则注重推动其规范组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管理体系。这种治理路径不仅基于功能定位的差异,而且体现了制度供给与治理能力之间的动态适配。
在管理机制设计中,《意见》特别强调要兼顾治理效率与企业活力,尤其要尊重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鼓励其在制度框架内进行自主探索和实践创新。这一思路避免了制度僵化带来的掣肘效应,释放了制度弹性,形成了治理有度、管理有序、发展有力的良性循环。治理和管理两个维度的协同推进,不仅能够有效应对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和结构复杂性问题,也为构建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现实路径和制度模型。
分类治理的差异化设计体现了《意见》对企业现实差异性的深刻洞察和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回应。它既是“两个一以贯之”在操作层面的深化落实,也回应了《决定》中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任务,为推动不同类型企业治理水平整体跃升、构建高效协同的市场主体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进入“单层制”时代。新公司法和《意见》的发布共同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从传统的“双层制”逐步进入“单层制”时代,这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制度选项变化,更体现了治理理念和制度逻辑上的深层次变革。在企业制度地位平等化的背景下,《意见》延续并深化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论述,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将民营企业纳入统一的制度安排之中,实现与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选择权上的制度平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