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制度重构观察
作者 曾斌 方荣杰 朱瑶瑶
发表于 2026年3月

从制度设计到落实执行,如何实现有效薪酬治理?

新治理准则发布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已修订或制定了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但在制度的关键颗粒度以及与薪酬结构的实质性联动上,依然缺乏精细化考量;薪酬管理体系真正落地,需要进一步发力、完善,实现从“合规文本”到“有效治理”的鸿沟跨越

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新治理准则”),这一系列新规重塑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与问责体系,其核心在于创设性地提出董事、高管违法薪酬追回机制,并通过薪酬与业绩紧密联动,打破了“薪酬照拿、责任不担”的治理困局,以实现“过罚相当”的精准问责。

2026年是体系化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元年。本文主要从制度变革与实践落地切入,解读新规中的薪酬结构限制、业绩联动披露、审计监督强化及全周期追索扣回等机制,切实推动薪酬与责任相匹配。同时,结合当前上市公司制度修订仍处于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有效”转变过渡阶段的情况,探讨上市公司如何通过章程与合同修订、方案差异化设计及内部程序完善,推动薪酬管理体系从“合规文本”到“有效治理”,实现真正落地。

历史进路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治理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金融业先行先试,始于2010年《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2021年,当时的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制定的内部有关制度包括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从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看,追回已成为银行“常规操作”:2024年上海银行扣回总额为1707.03万元,华夏银行一次性追索751人共2220.7万元。而未上市的恒丰银行同期追索1258人次共2352.8万元。可以说,薪酬追回机制已深度嵌入银行风险管控闭环。

国企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追索扣回”约束机制,突破了任职期限的限制,将责任与薪酬的绑定延伸至职业生涯全程,为后续资本市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关于责任长期性的重要范本。2025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和薪酬追索扣回标准,明确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同时实施终身问责制。

资本市场全面铺开。以2026年1月1日新治理准则正式生效为标志,我国正式要求A股上市公司建设包括止付追索在内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进一步细化了配套要求。

体系构筑

以新治理准则为纲,我国已初步建立体系化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治理体系,其核心要点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建立专项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适用范围、薪酬结构、规范程序等一系列细化要求,从而将薪酬管理体系化。一是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化。新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首次提出将董事、高管薪酬制度规范化,标志着从实践过渡到制度体系化。二是明确薪酬管理适用人员范围。新治理准则在修订说明中,明确关于薪酬与激励的规定适用于兼任高管的董事、职工董事、内部专职董事,但不包括独董和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外部董事。针对不同董事的履职特性区分薪酬管理的方法,体现了监管精准施策的理念。三是量化薪酬结构与绩效权重。新治理准则第五十七条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并提出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50%的要求。四是首次强调薪酬分配的内部公平性,新治理准则第五十八条兼顾普通职工利益,有利于提升企业凝聚力和长期竞争力。五是强化薪酬决策的专业化程序。

其次,明确薪酬与业绩联动,通过“结构限制+亏损联动+审计监督”的三重安排,确保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成果强关联。一是薪酬与业绩联动。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6年2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